1、BOT投資方式的主體,一方是東道國家,一方為外資私營企業或外國私人投資。
2、在程序上,一般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項目承辦方。
3、投資的前提是特許協議。BOT是特許權經營的主要形式,其基礎是特許權協議,所謂特許權協議,又稱經濟開發協議或“國家契約”。是指一個國家同外國私人投資者約定一定期間由于指定地區內,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享有專署國家的某種特定的開發經營權利,投資甲于公用事業建設或自然資源開發等特殊經濟活動。基于一定程度予以特別許可的法律協議。BOT投資范圍涉及到能源,通常是由政府或公共部門專營行業,以外商用BOT方式投資,必須經東道國給予特許經營權許可,并與其簽訂特許權協議方可。
4、有限追索權是BOT投資方式的本質:在傳統的公司融資方式中,貸款人追索還款的主要來追是借款人的自身資產。而BOT項目融資是一種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完全依靠BOT項目本身的優勢而非項目主辦人的信用能力,它是將歸還借款的資金來源限定在特定項目收益和資產范圍之內的融資形式,在BOT項目中,項目主辦人在融資時,貸款人是針對該特定的特許權項目提供貸款,貸款清償效果和保障依賴于項目產生的收益及其他股東和生產者在合同中約定的業務.
5、項目崗位的合理分擔性.
一般情況下BOT方式的投資及其風險應全部或大部分由項目承辦并承擔(投資人承擔)但按照國際慣例,哪一方更有能力控制的風險,就由哪方承擔此類風險,若雙方都無法控制或不適于任何一方控制的風險,就由雙方共同承擔.項目建設階段的風險由外國投資者承擔;經營階段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政治風險由東道國政府承擔.再者,投資者還可通過擔保和保險關系設立可由國際投資擔保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分擔一部分投資風險,所以BOT投資方式的風險分擔具有合理性。
6、財產的無償移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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