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頭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采用何種形式訂立合同,對于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對于金融機構的借款,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都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本條明確除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借款采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該規定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可以是口頭協議方式。口頭協議的最大弊端是發生糾紛時無法舉證,除非對方承認借貸事實或者您有其他證據證明,否則難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的存在。
民間借貸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欠條”、“借條”等形式進行,這也是簡易借款協議一種,但相對于借款合同而言過于簡單,往往會為糾紛的解決留下后患。因此,對于數額巨大的民間借貸最好簽訂詳細的借款合同,以更好的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民間借貸最保險的做法是采取書面形式,這是發生糾紛時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當事人之間切莫礙于情面而采取口頭借貸方式,除非您確實不想到時候要回這筆錢。
二、民間借貸是否需要約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2、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頭形式?相信大家都知道答案了。我國法律雖然規定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是一旦發生訴訟,出借方難以舉證證明借款事實,將可能面臨敗訴的后果。所以如果采用口頭形式,可以錄音佐證。不過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為了方便催款,最好采用書面形式,并且在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這樣能夠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復雜,可以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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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董建淑律師,女,在江蘇連眾律師事務所已執業10年。董建淑畢業于南京大學。具有法律本科、計算機及英語專科學歷。從業多年來辦理了大量的訴訟及非訴訟業務。在交通事故賠償、婚姻家庭糾紛、合同糾紛、債權:、刑事辯護、工傷勞動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執業以來本律師始終堅持以扶正為天職,在接待當事人時認真聽取每一位當事人的訴求,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近年來本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并被評為連云港市法律援助先進個人。竭誠歡迎各位朋友咨詢各類法律問題,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綜合法律服務,竭力維護您最大可能的法律權益。咨詢電話:13705131377(政務通短號694392),QQ:1051759793,微信:13705131377地址:連云港市海州區振海路66號律師大廈8樓810室)另:本律師愿為各地同行或涉訴者提供代查工商檔案(含三縣)、人員戶籍、車輛、房產信息及其他非訴調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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