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則,債權的轉讓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
2、須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依《合同法》第79條規則,不得轉移的債權有: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移的債權;依照當事人商定不得轉移的債權;按照法律規則不得轉移的債權。
3、須債權人與債權受讓人達成債權轉移的協議。
4、債權轉移須通知債務人。以上四個條件,為債權轉讓的普通要件。此外,《合同法》第87條還規則:法律、行政法規規則轉移權益應當辦理批準、注銷手續的,按照其規則。
從以上能夠看出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是債權轉讓應具備的普通要件之一,是債權轉讓完成的標志,也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作效能的必經程序。債權一經全部轉讓,即在原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一系列的法律結果。學理上將原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效能稱為債權轉讓的內部效能,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能及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能稱為債權轉讓的外部效能。當然,債權轉讓未經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發作效能,并非指債權轉讓無效,在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還是會發作內部的效能,只是對債務人不發作效能,不產生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及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外部效能。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轉讓協議是整個債權轉讓的根底,只需原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原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就會產生內部效能;在達成債權轉讓協議根底上,債權轉移通知債務人將產生外部效能。
1、原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效能:
(1)債權由原債權人移轉于受讓人。
(2)依附于原債權人的從權益一并移轉于受讓人。但假如從權益是專屬于原債權人本身的除外。
(3)原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證明文件如合同書、債務人出具的票據、借據等全部托付受讓人。同時原債權人還應將主張有關債權的一切必要狀況如實行期限、實行地點、實行方式以及債權的擔保等告知受讓人。
(4)原債權人對轉移的債權承當瑕疵擔保義務。即原債權人擔保債權不受第三人追索,如因權益瑕疵給受讓人形成損失的,原債權人應當承當相應的義務。
2、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能。
(1)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與原債權人同樣的權益。
(2)債務人基于其債務所產生的抗辯權得對立受讓人。
(3)債務人可依法對受讓人主張抵銷權。《合同法》第83條規則: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優先于轉移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能夠享用讓主張抵銷。
3、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能。在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債權轉移而使債券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原債權人不得再向債務人懇求給付,債務人也無需再向原債權人實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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