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答:
(1)法律變更,即行為在做出的當時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后來被修改、廢止或者撤銷了,則該行為也就失去了其繼續合法存在的基礎,因此必須被廢止。(2)情事變更,即具體行政行為做出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已經不復存在,或者雖然存在但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則該行為也就喪失了其繼續存在下去的事實根據,因此也必須被廢止。(3)目的實現,即該具體行政行為所期望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因此沒有必要繼續存在下去。(4)公共利益,有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做出之后,如果得以落實的話反而會損害公共利益,則有權機關也可以將其廢止,這在行政許可中較為常見。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哪些動產不得成立留置權
2021-03-04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020-12-12強行拆除屬于什么行為
2021-01-15非訴執行案件法院管轄異議怎么辦
2021-03-26行政案件訴訟時效
2021-03-12反擔保成立須要什么條件
2021-01-16新三板定向增發涉及哪些制度問題
2021-03-13異地審理需要怎么申請
2021-03-18物業能在合同到期后收取物業費嗎
2020-12-12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2021-02-14猜疑屬不屬于家庭冷暴力
2021-03-05繼承權受到侵害該怎么保護
2020-11-16跟什么樣的人可以簽勞務合同
2021-03-20計件工人被裁員的怎么補償
2021-01-15貨物運輸保險單種類介紹有哪些
2021-01-26我國現有的幾種住房保險形式具體有哪些
2020-12-13車險新規:車險費率改革后,這些情況也納入責任賠償范圍
2021-02-14被保險人遭故意傷害 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2021-01-17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有哪些形式
2021-01-01無證駕駛撞死人無力賠償告保險公司可以嗎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