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查。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對于需要查處的案件,應查明案件事實,全面、客觀、公正、及時獲取作出行政處罰所需要的證據或事實根據。
(3)處理決定。調查終結后,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說明理由、告知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權利。如不告知,將導致無線電行政處罰決定無效的法律后果。
(5)陳述和申辯。被處罰人對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告知應受處罰的內容,可以依法陳述和申辯。陳述、申辯合理的,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應采納并修改處罰決定。同時,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因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
(6)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于決定給予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的案件,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應制作規范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送達。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后,應及時通過法定方式送達給被處罰人。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該處罰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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