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債務糾紛如何解決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3款“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和第4款“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比較簡單,清楚。在第三種情形下,共益債務的范圍應該是等于債務人不當取得的財產。
在第四種情況下,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同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建立業務往來,管理人通常是在可以隨時清償因繼續營業而發生的共益債務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決定繼續營業。二是共益債務的債權人如果不能得到隨時清償或者得到滿意的擔保,通常是不會與債務人發生繼續營業往來的。據此,很難出現債務人的財產已不足清償債務,但債務人卻繼續營業并產生共益債務的情形。共益債務的范圍雖然明確了,但(新法)與(試行)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支付順序上有一個明顯的變化。共益債務不再作為破產債務并同破產債務一起,由債務人的財產隨時清償,而是有先后順序的。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時,兩者隨時清償;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的,破產費用按比例清償,共益債務不清償,此時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共益債務的,共益債務按比例清償。
在現實里雖然共益債務的范圍看似簡單清楚,運用的好可以確保債務人的財產不受損失,甚至可能增加債務人尚未意識到的財產,從而也保障了管理人獲得收益的可能。但是,在管理過程中的風險防范也要同樣給予重視,共益債務是一把雙刃劍,管理人在盡量確保收益的同時,也要勤勉盡職,多加防范,如果因為共益債務起了糾紛的話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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