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物主責任該歸誰?
小區(qū)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該規(guī)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fā)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guī)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二、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fā)生的作用。
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高空墜物的責任主要由墜物的所有人負責。但是在實際的高空墜物案件當中,有時由于環(huán)境的限制難以找到責任人,此時就需要分情況討論,有建筑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一起承擔責任,如果建筑的所有人能夠證明自身沒有過錯即可免去賠償。
如何對高空墜物的責任進行劃分
高空墜物傷人向誰索要賠償
高樓墜物傷人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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