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規定
第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說,如果借貸發生在自然人之間的話,訂立了借款合同之后并不馬上生效,而是要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才能生效。這個規定體現在訴訟過程中,就要求原告證明已經提供了貸款。如果證明不了,只能說明借款合同成立了,但是沒有生效。沒有生效的合同,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怎么證明提供了貸款呢?實踐中最常用的兩種提供貸款的方式:銀行轉賬和交付現金。銀行交易的話,提供轉賬記錄,就可以證明提供貸款了。交付現金的話,就需要交付憑證或者證據了,比如收條、收據、現場錄音錄像、被告自認等。如果沒有交付憑據或者證據,法官很難判斷是否提供了貸款。其實作為法官來講,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很難分清楚原告說的是真實的還是被告說的是真實的。
第二,借條與收條的法律意義不一樣。
借條代表著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即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是,貸款人是否提供借款、借款人是否收到借款,除非借條上有相關文字說明,一般無法證明。
收條或者收據,代表特定人收到了相關款項,具體款項是借款還是還款或者其他法律性質,一概不管。
借條+收條(借款合同成立并提供了借款)才能完整的證明借款關系成立和生效,僅有借條或者僅有收條,不能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和生效。當然,借條和收條也可以寫在一起,并不拘泥于形式。
上面講到的案件中,A只有借條,沒有收條,只能證明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提供了借款,僅靠借條卻不能證明。這就是一審法院為什么沒有支持A的原因了。那么,是不是只有借條肯定不能勝訴呢?也未必。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如果僅僅有借條,法院也不是一定不支持原告,而是要結合其他情況來判斷是否實際交付了借款,這些情況包括:借款金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等。
對于小金額的借款,原告主張交付現金并能說清楚具體細節的,法院一般容易支持;對于大金額的借款,交付現金只有借條沒有收條的,法院會很謹慎。另外,貸款人需要提供佐證證明款項來源,比如是否當天戶頭正好也取現了數額相同款項等等。
除此之外,如果借款人曾經支付利息、雙方曾經就還款問題有過書面的交流,都可以佐證借款交付的事實。實踐中,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比較低,因為往往出現證明內容相反的證人,有的證人還存在利益關系。一般來看,客觀證據的效力要大于主管證據。
綜上,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切不可只憑一張借條或者收條作為唯一的證據提起訴訟,尤其是大額的借款合同糾紛,應該想方設法提供更多的、更具體的證據,多方面、全方位證明案件的每一個細節,保證案件的勝訴。上面講的案子,如果二審A不能提供更多的新證據或者補強證據,勝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拆遷二手房能公證嗎
2021-01-12委托合同誰承擔責任
2020-12-11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2020-12-05撫養費是否包括教育費
2020-11-24家庭冷暴力離婚能索要賠償嗎
2021-03-11婚姻自由的含義:何謂婚姻自由?
2021-02-22喪偶再婚領證的時候需要提供什么
2021-01-01離職時降工資合法嗎
2020-11-20遺產繼承可否跨區辦理公證
2020-12-28對事故認定書不服但又過了復核日期怎么辦
2021-02-04勞動合同怎樣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是什么
2021-02-14過渡時期適用第三者險如何處理
2021-03-18不能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的物品
2021-03-26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過期后貨物被盜能否獲得賠償
2021-03-10保險合同中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2021-01-18一波三折的保險理賠
2021-02-02保險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評估賠款準備金
2021-03-21大貨車盲區肇事未發現保險公司賠嗎
2020-11-26保險公司可以解散或者倒閉嗎
2021-01-21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