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執法怎么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這個時候就在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拘留。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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