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利息支付期限是多少
利息交付的期限,首先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進行補充協議;對于利息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實踐中,對于利息支付期限往往約定不明,例如通常會出現按季計息、按年計息的約定。對于這些約定,就應當按照交易習慣處理,即按季結息的,利息支付日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按年計息的,利息支付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無法確定利息支付日期,《合同法》規定,借款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下列兩個問題:借款人在向出借人支付款項時未表明款項用途的,應當由借款人及時書面確定是還本還是付息。未能及時確定的,如果已經發生結欠利息的,按先歸還利息、后歸還本金的習慣規則辦理。企業之間相互借款所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對于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出資方已經取得的利息應當進行收繳,如果出資方尚未取得利息,則向借款方收繳。
不管法律處罰的力度是輕是重,我們都不能因為這些而去故意觸犯法律,做一個合格、懂法、守法的公民,這才是我們應當做的。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疑問或者任何關于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免費的法律咨詢,或者撥打我們的客服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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