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設置權是指立法機關和特定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或依照憲法、法律授權在法律規范中創制或設立行政處罰的權力。這種權力的內容包括創制或設立行政處罰的種類、名稱、處罰的數額幅度、規定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和行政處罰程序等。行政處罰的設置權來源于國家的權力,而國家的權力歸根到底來自于人民。為了保護公民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國家才有權行使行政處罰權。而國家要使行政處罰權發揮作用,就必須以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這種表現形式就是行政處罰的設置及其實施。
行政處罰的設置權在不同的行政處罰設置權主體之間分配,這是國家權力結構的內部職責分工。這種分配一般也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值得指出的是,從法社會學角度來看,這種行政處罰設置權的分配受到一國國情(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的制約。不同的國家由于國情不同,行政處罰設置權的分配也不同。根據我國的國情,憲法和法律規定:我國行政處罰設置權主體是作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省會所在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和各級政府。《行政處罰法》第9條至第14條明文規定了這些行政處罰設置主體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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