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爭議,在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呢
民間借貸爭議主要在于利息。
(1)《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就是指出,本條明確了有約定的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或約定不明的情況。有約定的利率最高不超過24%;借期內或逾期利率都沒有約定利率的可以按6%主張;借期內有約定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可以按借期內利率主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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