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滾利”是否合法
民間借貸“利滾利”是不合法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實例
2014年3月7日,甲、乙雙方訂立借款協議一份,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用于企業經營,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后隨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乙方未還本付息,雙方于2015年3月7日達成新的借款協議,將前期利息記入本金為1300萬元,借款展期一年,利率不變。近日,乙方未履行新的借款協議,甲方于新協議到期后訴至法院,要求乙方返還本金1300萬元并自2015年3月7日起按照約定支付利息。乙方辯稱借款協議約定利息屬“利滾利”,法院不應支持。
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又俗稱“驢打滾”,法律上稱之為復利,是指出借人將借款人所欠利息記入本金再行計算利息。由于其本金越高、欠息周期越長,回報率越高的特點,復利被民間資本市場所廣泛采用。在傳統觀念中,復利與高利貸掛鉤,人們一提及“利滾利”,必然聯系到高利貸,又會認為這必然違法,不受司法保護。但現實生活中,借貸雙方有些復利的約定,其利率標準較低,整個借貸周期算下來,利息不會超過法定限額,如司法不予支持,未免損害債權合法利益。
案件相關法律及解釋
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款的規定,前期利息中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記入本金計算復利,而甲、乙雙方約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計算,超過了該規定的標準,超出部分不得記入本金,可記入本金的利息為240萬元,該240萬元自新的借款協議達成后可計算復利,故乙方欠甲方借款本金為1240萬元。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復利時,前后兩個借款期間內的本息總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標準,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本息之和。由于甲、乙雙方約定繼續按照年利率30%計算利息和復利,則借款到期后的本息之和必將超出法定限額。涉案1000萬元借款以法定上限年利率24%計算,前后兩個借款期間內的本息總和為148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24%×2年),則2015年3月7日起第二個借款期間內受保護的借款利息應為240萬元(1480萬元-借款本金1240萬元)。因此,新的借款協議到期后,乙方依法應返還甲方借款本金1240萬元和借款期限內利息240萬元,逾期利息可以124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繼續計算。甲方主張的復利部分成立,可在法定標準范圍內予以支持。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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