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浪費司法資源
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必然會增加法院財產保全方面的工作量,進一步加劇了當前面臨的案多人少矛盾,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二、加大調解難度
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更趨激烈,且債權人自以為掌握主動權,不同意對債務人讓步,給法院調解工作加大了難度,不利于糾紛的有效化解。
三、損害司法權威
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而法院最終的判決數額通常遠遠小于查封標的,致使債務人對法院產生誤解,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四、侵害對方利益
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一般會影響到債務人的生產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一些債務企業因此將陷入生產經營的困境,企業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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