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往往說行政違法行為在客觀要件上是存在行政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這是一個容易使人產生困惑的斷語。在此,我們必須區分違法行為在兩個不同層面的意義。對行政違法行為,我們可以在如下兩種不同意義上理解:一是指成立行政違法的行為,它是主客觀各種要件的綜合,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這是綜合的、整體的行政違法行為概念,為了與后一種行政違法行為概念相區分,我們將它統一稱為行政違法。二是狹義的行政違法行為概念,專指與主觀方面分開觀察的客觀行為,即作為構成行政違法要件之一(客觀方面)的行為,它是對一般意義上行政違法行為的具體分解,更多地起違法構成分析之用(注:關于行為的廣義狹義之分,對分析行政違法的構成是有意義的,否則,不加區分地等同,不論場合地使用是不科學的。刑法理論中對犯罪行為也有類似之劃分,在此方面可參見熊選國著《刑法中行為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頁。在民法理論和實踐中,對違法行為也有不同的態度。如法國的做法是主觀過錯吸收客觀上的違法行為,而德國法院則認為,違法是指客觀的行為或結果,過錯屬于主觀因素并不是指行為本身。參見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95—396頁。)。在我們探討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時所說的行政違法行為,是指僅與主觀意志方面相區分的具有客觀表現的行為及其狀態。
行政違法客觀方面的要件認定,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一種客觀事實判斷。但是,如果僅從一種事實特征來判斷的話,所認定的則只是一種中性的事實。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確定離不開法律規范,沒有法律規范,就沒有行政違法行為存在之可能,離開法律規范也就不可能對行為作出價值評價和法律評價。因此,行政法律規范同樣是行政違法的構成要素。研究行政違法的客觀方面,旨在研究行政違法行為的自然屬性,否則就會失去行政違法存在的客觀基礎;反之,如果只重視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特征和客觀狀況,忽視其法律屬性,則又無從確定行政違法的違法性質和特征。我們在分析行政違法時,不僅要注意其行為的存在構造,而且要重視其規范構造,但又不能將它們相混同。法律規范要件,強調的是行政違法行為的法律屬性,客觀的行政違法行為強調的是客觀事實狀況。至于行政違法的法律規范要件,詳見后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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