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請求權基礎
1、對于不當得利而言,無因管理系其前置問題。無因管理的結果可以構成法律上的原因,從而不符合不當得利的前提(即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2、對于侵權行為而言,適法之無因管理可以阻卻違法。
無因管理的請求權與合同關系極為類似,它們都是產生合法占有權的依據,無因管理也常常與合同有密切的聯系。但合同上的請求權應優先于無因管理上的請求權加以考慮,因為無因管理之所謂無因,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包括無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間事先存在著合同關系,管理人是依照約定管理他人的事務,則管理人負有管理的義務,不構成無因管理。所以合同請求權與締約過失請求權應當優先于無因管理請求權,但由于無因管理本質上是一種合法行為,一旦無因管理請求權能夠成立,則不應當適用其他請求權。所以無因管理請求權應當優先于其他請求權。
無因管理請求權
無因管理請求權是無因管理之債的債權人所享有的請求債務人支付管理費用、交付利益或賠償損失的權利。無因管理之債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負有法定的義務,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債務人也是債權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有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雖違反本人的意思,但是為其履行公益上或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本人享有以下請求權:
1、費用償還請求權;
2、債務代償請求權;
3、損害賠償請求權。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雖然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實際上有利于本人,管理人對本人仍可享有上述請求權,但是只能以其管理行為給本人帶來的利益為限。
本人對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享有以下請求權:
1、管理開始通知和報告事務進行狀況的請求權;
2、交付管理事務所得利益的請求權;
3、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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