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么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
無因管理屬于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得利屬于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均不會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由于不當得利是無法律根據的得到利益,而無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據,所以在法律適用上,無因管理排斥不當得利。就同一現象來說,應首先分析其是否為無因管理,若不成立無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構成不當得利。
一般情況下,兩者的含義大體相似,不過不能把見義勇為簡單地歸為無因管理。
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于無因管理的范疇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特定義務的自然人,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少受損失,冒著較大的人身和財產危險而作出的行為。
這兩個概念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主要在于具體行為的危險程度不同。這兩種行為都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這是這兩個概念的共同特征。
雖然無因管理可以包含見義勇為,但是將見義勇為僅僅等同于無因管理是不妥當的。見義勇為作為無因管理中的一個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況的急迫性和相當的危險性。
可以看出,無因管理是可以包含見義勇為的,但是這兩者不是等同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律霸網也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到本網站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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