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強制措施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已決犯采用的,即其適用對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雖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觀沒有惡性,或基于緊急情勢,而對其財物施以強制的財物或權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對人,總之,不是對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施的。
1、主體不同:1、行政主體或人民法院2、公安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1、強制手段2、刑事處罰
3、內容不同:1、(1)對人身的強制;(2)對財產的強制2、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對物的強制處分。
4、對象不同:1、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依據不同: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6、法律后果不同:1、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的暫時性控制2、被采取過強制措施的人,如果最終被宣告為無罪,則不應被視為有前科
7、解決糾紛的途徑不同:1、行政復議、行政訴訟2、刑事復核、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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