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款真實性的認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要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
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是否有效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因此,夫妻之間借款有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個人事務。
(三)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出借的。
(四)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借款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婚內夫妻之間借款如何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有按民間借貸處理,還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樣的爭論,在法院審理中會考慮以下方面確定:
(一)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系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
(二)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于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三)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因借款來源系夫妻的共同財產,在無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四)婚內的借款屬于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因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借款人應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以上所提及的就是婚內夫妻之間借款的具體情況,希望通過這些介紹能讓您對婚內借款有更深一層了解,能夠更好地解決您所面臨的類似問題。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律霸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陳蛟律師,男,漢族,兼修法律與管理,獲法學學位與管理學學位,民商事專業律師。2015年至今就職于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省級文明律師事務所、貴州省人民滿意的律師事務所)。2018年9月份,陳蛟律師代理的貴陽市某小區業主起訴某房開退還“三通費”一案經貴陽市云巖區法院一審、貴陽市中院二審,二審法院采納本律師代理意見,某房開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三通費”。隨后該案被'百姓關注'報道,多家媒體公眾號轉載。2018年10月26日,陳蛟律師接受貴陽廣播電視臺采訪,就房開企業收取“三通費”一事作出公開解答。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陳蛟律師致力于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質押股權是否承擔債務
2021-01-23我國對支票為何不設定保證的規定
2021-03-17征地土地補償協議
2021-02-12協議限制離婚自由歸于無效
2021-02-27往年老人贍養費能追索嗎
2020-11-28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罪的區別
2021-01-13房產證過戶了原來房產證還有效嗎
2020-11-08別墅地皮可買賣建房嗎
2021-01-15股份公司章程是否需要備案
2021-02-17簽勞務合同有什么待遇
2021-03-18企業合并 勞動關系轉移
2021-02-17什么叫除外責任
2021-01-23不愿報警車險拒賠怎么辦
2021-02-21掛車事故沒保險怎么辦
2021-01-08車輛強制險什么時候交,交多少
2021-03-02免賠額形式選擇有哪些
2021-03-11保險代理人的作用是什么
2020-12-06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處分權能是指什么
2020-12-26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的行為是否無效
2020-11-11征地拆遷補償不合理,什么時候維權合適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