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債不還法院批準扣工資可以扣多少錢
法院批準扣債務人工資收入的,能扣多少錢依據債務人工資而定,但工資不能全部扣除,需要保留債務人一定的生活所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法院不能執行的財產有哪些
1、絕對不能執行財產包括由立法規定的不可執行財產:
(1)被執行人、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及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財產。
(2)被執行人獲得的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品。
(3)有關撫養子女的債權、贍養父母的債權,被執行人的基本保險基金。
(4)被執行人從事職業、技藝或手藝所必需的工具、物品和書籍,被執行人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有義務為提供公共服務而保存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專項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相對不執行的財產是指一般不予執行,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滿足特定條件情況下才能執行,通常是不作為執行標的財產。
(1)處于承包經營期限以內的土地財產權,只有在缺乏其他動產的情況下,才能獨立于不動產單獨予以執行。
(2)正在航空運輸中服務中的航空器、航線上航行的船只,鐵路運行中的列車,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或者法律特別授權不執行。
(3)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生活費用,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和物品。
(4)一些物品只能在特殊的時間執行扣押。
三、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收入
第一,執行法院可根據生效的判決,依法執行被執行人的應得收入其中包括提取被執行人每月工資及績效工資、租金收入、股息、紅利等應得收入,但需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月預留基本生活保障費。且《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規定,適用的被執行人應為自然人,若被執行人為法人的則并不適用該豁免規定。
第二,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在離退休人員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以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離退休金、養老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退休金、養老金,用以償還其債務。
第三,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協助法院執行的義務,在執行階段,執行法院向協助單位送達過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單位協助查封被執行人的債權,協助單位有協助法院查封的義務。若協助執行義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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