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強執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債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所謂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索債款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義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即可不經過訴訟,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活動。
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或者債條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或者債條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一旦有爭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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