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經培訓但不合格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鄉村醫生經培訓但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會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
2002年9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新《條例》對醫療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確的界定,把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歸屬于民法上的侵權責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第4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明確了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在2010年7月1日實施生效的《侵權責任法》再次調整了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了,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僅在三種情況下(即院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情況)才推定是院方的過錯。因此,當前醫患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實際上已經轉移至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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