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雙重優先權”原則
對于合伙人而言,如果個人債務與合伙債務并存,原則上應當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合伙債務,償還之后若有剩余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償還合伙債務。
新加入的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對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對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的性質屬于補充性責任,合伙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先向合伙財產求償;只有該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才應向各合伙人求償。
無論是合伙企業還是個人合伙,對外(即對合伙的債權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無限”即承擔責任不以出資額為限;“連帶”則意味著每個合伙人均須對全部合伙債務負責,債權人可以依其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者個別合伙人清償,被請求的合伙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伙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
無論是合伙企業還是個人合伙,對內(即合伙人之間)則是按份之債,某個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按份)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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