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分支機構內部之間并非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但是這并不代表分公司完全不能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若分公司(分支機構)對外欠下大筆債務,那么作為總公司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公司對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合同的明確約定,否則便缺乏依據。公司與分支機構內部之間并非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兩者之間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認定公司對分支機構承擔連帶責任意味著債權人既可以將公司、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單獨對某一連帶債務人提起訴訟。而審判實務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以及防止遺漏訴訟主體導致案件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可能,法官一般都會追加公司或分機構為被告。
公司對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嗎
債權人先向分支機構主張債權,當分支機構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由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一旦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中還需對分支機構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作出認定。這些無疑給債權人追償設定了先后步驟,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礙,限制了公司的民事責任承擔范圍,不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也與《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沖突。另外,把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分支機構保證責任承擔的司法解釋適用到分支機構對外的合同之債、侵權之債領域,這種擴大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法律推理方法本身值得商榷。
法律規定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法律規定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并沒有對分支機構對外承擔責任作出禁止性規定。否定分支機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就會出現程序法上允許分支機構作為被告,而在實體判決上就會出現債權人對分支機構提起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的現象,程序法規定分支機構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也失去了意義,因為其只是一個訴訟的名義主體。特別是在原告只愿起訴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有一定財產,并愿意以其財產承擔責任,在此情形下強行判令公司承擔責任違反了當事人處分原則。不僅如此,公司承擔責任后對分支機構追償也就無法操作。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民辦學校破產承擔有限責任嗎
2020-12-31連帶責任保證是否應當在保證期內起訴
2021-01-13遺產繼承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24男女雙方如何離婚,怎么解除婚姻關系
2021-02-26拆遷補償款能否強制執行
2021-01-15注冊倉單定義和流程是什么
2020-11-07勞動合同變更期限是不是可以續簽
2021-01-07單位交意外保險工傷怎么賠償
2020-12-05投保壽險時的注意事項
2021-01-12人壽保險索賠需要提供什么資料,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0-11-20離婚時夫妻雙方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怎樣分割
2020-12-22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有怎樣的特征
2021-01-07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
2020-11-23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2021-02-07保險合同案件的特點、問題及對策
2020-12-05公眾責任險缺失 誰來為商家“保險”?
2020-12-02客戶突發心臟病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2020-12-28企業倒閉了保險怎么辦
2021-03-08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如何認定
2020-12-14荒山承包變工業用地可以嗎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