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對方的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有證據證明后履行方無法履行合同,所以應對對方不安抗辯權的手段是提供擔?;蛘咦C明自己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何時能成立
1、須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應先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產生基礎乃是雙務合同當事人義務具有牽連性,在單務合同中不可能存在不安抗辯權。雖是雙務合同,但雙方義務應當同時履行,則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可能,而不可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須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制度目的在于對抗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免除先履行一方可能的違約責任(不安抗辯權的正確行使發生違約責任的阻卻),以保護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意在消極對抗。如果先履行義務一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發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過違約請求保護其權益,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
3、須后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4、須后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如果發生在合同有效訂立之前,則一般適用欺詐或錯誤等規則以保護一方當事人利益,沒有必要主張不安抗辯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有證據證明后履行方無法履行合同,所以應對對方不安抗辯權的手段是提供擔保或者證明自己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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