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保全和不安抗辯權是什么
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或控制貨物的處置權時,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清楚有先后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后履行義務一方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先履行義務一方有權中止合同履行。
一、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清楚有先后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后履行義務一方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先履行義務一方有權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二是,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三是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不利的地位。
三、貨物保全是什么
(1)保全貨物的概念: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或控制貨物的處置權時,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保全貨物的目的是為了減少違約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2)履行保全貨物義務的條件:買賣雙方都有保全貨物的義務,但條件不同:①賣方保全貨物的條件是:買方沒有支付貨款或接收貨物,而賣方仍擁有貨物或控制著貨物的處置權。②買方保全貨物的條件是:買方已接收了貨物,但打算退貨。
(3)保全貨物的方式:①將貨物寄放于倉庫:有義務采取措施以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將貨物寄放于第三方的倉庫,由對方承擔費用,但該費用應合理。③將易壞貨物出售:對易于迅速變壞的貨物保全會發生不合理費用的,可以出售貨物,并應將出售貨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圍內通知對方。出售貨物的一方可從出售貨物的價款中扣除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發生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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