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對第三人的債權依法保全。
保全:保險公司圍繞契約變更、年金或滿期金給付等項目而開展的售后服務工作,通俗的說法就是保險公司為使客戶的保單有效,在客戶的要求下,對保單進行變更,進而為客戶服務。
財產保全
在合同法里面有財產保全的解釋,就是“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保全,為了防止它的財產因為債務人某些不當的使用或者抵押之類的而失去原有的價值,影響了債權人的利益”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所以你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他的行為對你造成了損失,才可以,如果沒有,或者申請錯誤,比如申請保全的范圍擴大,或者標的有誤,而債務人又因為你申請沒有辦法合理動用該財產,對他造成了損失,那么你應該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九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保全業務的申請資格人
1、受益人變更的申請資格人為被保險人或征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投保人;2、受益人資料變更的申請資格人為被保險人;3、生存金、滿期金給付的申請資格人為生存受益人;4、其他保全項目的申請資格人均為投保人。
保全服務范圍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變更、地址變更、繳費賬戶信息變更、年齡變更、紅利領取方式變更、減額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險增加或解除、保險單補發、合同效力恢復、生存給付等。
對于你提出的“相關債權是否可保全”問題,律霸網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有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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