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到期債權的規定
所謂對到期債權的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審理、執行中,根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已到期的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采取強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由于對到期債權的保全涉及本案的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若處理不當,會直接影響第三人的權利。
訴訟保全到期債權怎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了對到期債權的執行程序。這里所說的到期債權,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已經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但也沒有將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均應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執行,給第三人留出15天的異議期。若第三人針對法院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法院不得進行審查,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就此應予中止。
這主要是考慮到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訴權,如果法院繼續執行可能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但這并不是說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查封,因為這樣做可能會使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鉆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法院不得審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對到期債權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轉移財產,這樣法院對到期債權的保全就會流于形式,沒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執行目的,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但申請執行人也不必束手無策,法院可以建議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進行確權,然后對確認的債權進行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保全到期債權的規定”。我們知道,到期債權的對象是債務人依據合同所應得的債權利益,而到期應得利益是債務人對其具有資本性質的投資所應獲得的利益。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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