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訪是否延長行政訴訟期限
信訪不能延長行政訴訟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如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行政機關告知了錯誤的起訴期限(特指告知的起訴期限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如告知起訴期限是一年)等非因行政相對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而信訪不包含在上述情形,因而信訪耽誤的時間應當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二、信訪是否中斷行政訴訟時效
信訪與行政訴訟時效中斷是有關系的,通過向相關行政職能部門進行信訪的方式主張權利,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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