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后可以追責嗎
《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要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制度;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加強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監督。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是國家賠償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完善有關國家賠償費用追償的制度,對于促進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推進社會和諧、公平和正義,顯得尤為必要。
我國《國家賠償法》施行十多年來,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作為國家賠償制度和財政部門管理國家賠償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建立權責明確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機制、明確相關人員責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過追償對來源于國家財政的國家賠償費用進行補充;另一方面,通過追償對責任人進行懲戒,做到權力與責任的統一。
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在代表國家向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一項法律制度,①是國家賠償費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世界各國國家賠償法普遍規定的制度。
但是,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實踐中,存在追償難以執行、追償效率低下等問題,以至于《國家賠償法》有關追償的規定被稱為“休眠條款”。如何發揮好追償制度的作用,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增強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體現國家賠償“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精神和“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法治理念,已成為預防和處理社會矛盾,建設和諧社會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在獲得了行政賠償后是否能夠繼續去追責對方的法律責任,往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定,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夠追責的。行政賠償后的當事人想要去追責但是又不知道具體追責的時間跟規定等等,應該要及時請律霸網律師從旁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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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春海律師,男,畢業于燕山大學法學專業,山東濱藍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 自執業以來,一直從事房地產、公司、金融等法律事務,在為房地產、公司企業、銀行、擔保公司、政府機構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律師以其優良的專業化服務和勤勉的敬業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好評。 先后為濰坊信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濰坊市家福置業有限公司、濰坊市一鼎裝飾有限公司、濰坊萬泰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山東津海油氣能源有限公司、彩娜菲詩(中國)全國連鎖機構等多家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濰坊市濱海地稅局、濰坊市坊子區招商局、濰坊市坊子區安監局等多家政府機關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濰坊市奎文區集體資產改制專項法律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178612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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