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時是否可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要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
(1)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款規定了行政賠償的提起方式:“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與《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相一致,《行政復議法》第29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完全可以提出行政賠償要求。而且,即使申請人提出德文申請時沒有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特定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也應當主動履行決定行政賠償的職責。
綜合上面的介紹,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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