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之債履行的意義是什么
意義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簡單之債的關系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亦即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是特定的。簡單之債權人只享有要求債務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同樣,債務人也只負有向簡單之債權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
簡單之債的關系從它發生的時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強制力。在規定的期限內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簡單之債權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債務人根據法律或合同,完成簡單之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如交付物、給付金錢、提供勞務或不進行競爭等)稱為簡單之債的履行。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簡單之債的目的就達到了,簡單之債的關系也就消滅了。
因此,簡單之債的履行是簡單之債的最正常的消滅方式。簡單之債的履行須遵循親自履行、同時履行、全面履行、實際履行的原則。
簡單之債的不履行指債務人沒有實施簡單之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又稱簡單之債的不給付。在中國,不履行簡單之債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一種表現,債務人要負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還應負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于不履行簡單之債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強制履行。債務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天災、戰禍,可以免除責任,但須負舉證責任;對遲延履行后所發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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