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保全的財產其他債權人能分嗎
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不等于“誰申請歸誰”,申請人也不等于因此獲得了優先受償權。債權人之一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其他債權人只要持有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就可以申請參與財產分配。
相關知識: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財產保全的優勢
財產保全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一旦對方的某項財產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而且,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極大影響著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故在權衡利弊后,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大多數會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通過本文的內容介紹,我們需要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債務糾紛中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當然自己申請的財產保全,其他的債權人也能進行分割,所以大家需要對財產保全有更多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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