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放棄債權是否可以免除責任
《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基本含義是,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比如,某債權人對債務人有100萬的債權,同時設定了物的擔保(比如某房產)價值80萬,同時設定甲為保證人。正常情況下甲就對物的擔保剩下的部分(20萬)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的物(房產80萬)的擔保的,甲對放棄的部分(80萬)不承擔保證責任,仍然只承擔20萬的保證責任。對這一規定,實踐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擔保的提供人是誰。
有人認為,《擔保法》第28條的規定,應僅指保證和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因為,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都屬于保證人,在清償上不應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證人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混合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作了規定。該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數額。”這一規定,不僅明確了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處于同等地位,債權人選擇誰承擔擔保責任是債權人的權利,而且確定了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之間享有追償權。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根據國家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法律援助辯護的種類和適用情形
2021-02-10干股可以收回嗎
2020-12-26股東名冊在哪里查詢
2020-11-19關于夫妻債務問題裁判的新思路
2021-01-06中國公民能不能在外國結婚
2021-03-02判決后如何申請執行步驟是怎樣的
2020-11-28單位聘請廚師是否具有勞動關系
2020-12-27消防工程質保期幾年
2021-03-11學生勸架被劃傷保險公司要不要理賠
2021-02-21車輛雙方事故和單方事故保險理賠流程
2020-12-30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有異議的理賠
2021-01-15本案的保險理賠依據如何確定
2021-02-25車子失火保險賠嗎
2020-12-30保險公估人定義
2021-02-27保險公司理賠要經過哪些程序
2020-11-25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不同意的話可以強拆嗎
2021-02-01在征地公告發布前種樹能不能獲得拆遷補償
2021-02-18拆遷房屋需要大學畢業證書嗎
2021-01-12房屋拆遷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2021-01-10哪些情況可調整承包地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