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將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該"一定的時間"稱為時效期間或時效期限。時效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又叫占有時效,凡一定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期的持續即取得權利的,叫取得時效。取得時效主要對物權而言,它總與財產所有權、占有權相關聯。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請求權將依法喪失訴請法院保護的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制度。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據此,我國國家賠償時效包括以下內容:
1、時效期間一律為兩年。
2、國家賠償時效期間不是從受害人受損害之日開始計算,也不是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計算。這是國家賠償制度在時效起算方面的特色。
3、國家賠償中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1、行政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刑事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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