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歸責原則是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基本準則,對于國家賠償義務主體和賠償請求人來說,什么是違法、哪些行為構成違法行為并可能導致國家賠償責任等問題是十分重要的問題,所以,正確理解和適用國家賠償法采用的違法歸責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違法歸責原則中的“法”是廣義的法,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之所以對違法原則作廣義理解,是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十分廣泛,受到多層次多角度法律規范的約束,違反任何層次的規范,都應當視為違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中,除了各類法律行為之外,還存在大量的事實行為。對于事實行為,法律不可能規定詳盡統一的行為標準,由于不符合某種標準的事實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國家不能以該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國家管理的很多領域,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范作為行使權力的依據,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則是判斷職權行為的主要標準,如果以具體的法律規范作為依據或標準,必然造成很多實際受害人無法取得國家賠償的結果,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還應當看到,國外沒有一個國家對國家賠償法中的違法概念作狹義解釋,相反都不同程度地作了擴張解釋。很顯然,傳統意義上的違法歸責原則僅指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范,這種理解失之過窄。為了更為有效地保護國家侵權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規避法律、濫用職權,應當對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作廣義理解。違法除指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規外,還包括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尊重人權原則、權力不得濫用原則、盡合理注意原則等。這種理解有利于解決諸如公務人員打罵當事人等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雖然公務人員的行為并非法律預先規定禁止的,但違反了尊重人權原則,因而國家對此類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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