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債務承擔的形式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一、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
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讓其與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承擔,這是第三人進行債務加入的一種方式。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協議
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協議讓第三人加入原有債務來進行債務承擔,其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實際上是在為債務人設定義務,這種義務在沒有取得第三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其協議是無效的,但是,其如果該義務得到了第三人的同意,那么協議是有效的。
三、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轉讓債務的協議
債權人和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由第三人加入到債務的履行中,和債務人共同對其承擔債務。
四、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共同協議
如果由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達成協議,其已表明各方不僅在債務人和第三人直接完成了轉讓債務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獲得了債權人的同意,這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債務移轉的程序,有利于解決移轉中的糾紛。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二十三條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出現并存債務的時候,債權人跟債務人之間也需要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的方式有一定的了解,保證順利有快速的將并存債務處理好。并存債務承擔的形式跟面對并存債務的問題不知道如何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律霸網找律師進行咨詢指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網上購物的時候要怎么維權
2021-03-03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怎么處理
2021-02-21合同簽了多久就生效
2021-02-02怎么中止孩子的探望權
2021-01-23放棄繼承權的決定可以自行撤銷嗎
2020-12-22交通事故應該怎么起訴
2020-12-22超市購物車小孩摔死,應當由誰負責
2020-12-05怎么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
2020-11-25父母把拆遷安置房贈予兒子怎么做
2021-01-30房屋中介交易應該注意什么
2021-03-01二次入職離職補償金怎么結算
2021-03-12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勞動仲裁期限中止中斷解釋嗎?
2021-01-03合同法定解除,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2021-03-10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享有哪些權利
2021-01-20人身保險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30人壽保險合同到期要怎樣繳費
2021-03-14什么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2020-11-15擅自轉讓保險車輛 發生事故無權索賠
2021-02-21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審查部門是保監會嗎
2021-01-06保險人如何計算保險額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