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可以進行債務往來
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而且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可能會存在借貸關系,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不過要注意的一點是,夫妻一方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于從事一方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在這種情況下才會形成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夫妻債務償還的問題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即使是夫妻之間,也會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最好通過書面的協定,如果要向一方主張債權債務的話,是需要在夫妻關系結束以后才能主張的。在一般情況下,需要以個人財產來償還。更多相關問題,可以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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