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沒告知是欺詐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則》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債務人在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時,應當如實向債權人告知第三人的財產狀況,根據被告知的情況,債權人有權同意或者拒絕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轉讓行為。如果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的第三方受讓人信息,或故意隱瞞受讓人真實情況,而導致債權人作出錯誤決定的,可構成欺詐。
《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六十八條指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債務轉讓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債務轉讓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
(二)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三)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
依《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綜合上面的介紹,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債務轉讓后有什么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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