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轉換期權的標的物,就是可轉換成的公司股票。標的股票一般是發行公司自己的普通股票,不過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如該公司的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2、票面利率
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有時甚至還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因為可轉換債券的投資收益中,除了債券的利息收益外,還附加了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部分。一個設計合理的可轉換債券在大多數情況下,其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是以彌補債券利息收益的差額。
3、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內據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折算價格,即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的每股普通股的價格。如每股30元,即是指可轉換債券到期時,將債券金額按每股30元轉換為相應股數的股票。由于可轉換債券在未來可以行權轉換成股票,在債券發售時,所確定的轉換價格一般比發售日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比例,如高出10%~30%、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發行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4、轉換比率
轉換比率是指每一份可轉換債券在既定的轉換價格下能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數量。在債券面值和轉換價格確定的前提下,轉換比率為債券面值與轉換價格之商。
5、轉換期
轉換期指的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可以與債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債券的期限。轉換期間的設定通常有四種情形: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發行日至到期前;發行后某日至到期日;發行后某日至到期前。至于選擇哪種,要看公司的資本使用狀況、項目情況、投資者要求等。由于轉換價格高于公司發債時股價,投資者一般不會在發行后立即行使轉換權。
6、贖回條款
贖回條款是指發債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債券的條件規定,贖回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贖回條款通常包括:不可贖回期間與贖回期;贖回價格(一般高于可轉換債券的面值);贖回條件(分為無條件贖回和有條件贖回)等。
發債公司在贖回債券之前,要向債券持有人發出贖回通知,要求他們在將債券轉股與賣回給發債公司之間作出選擇。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大多會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可見,設置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同時也能使發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后,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利率所蒙受的損失。
7、回售條款
回售條款是指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事前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賣回給發債公司的條件規定。回售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回售對于投資者而言實際上是一種賣權,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持券風險。與贖回一樣,回售條款也有回售時間、回售價格和回收條件等規定。
8、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
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是指在某些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權本金的規定。可轉換債券發行之后,其股票價格可能出現巨大波動。如果股價長期表現不佳,又未設計回售條款,投資者就不會轉股。公司可設置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保證可轉換債券順利地轉換成股票,預防投資者到期集中擠兌引發公司破產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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