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團及主承銷人:
1.承銷團,又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承銷人,為發行人發售證券的一種承銷方式。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必須采取承銷團的形式來銷售,這實際上是關于巨額證券銷售與承銷團的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票面總額達到5000萬元的即為巨額銷售,巨額銷售涉及的金額大,銷售成功后的利潤大,但是,銷售不成功的損失也大,為了保證銷售者對巨額銷售有足夠的承受能力,證券法規定巨額銷售必須要有相當資本實力的銷售主體來承擔,考慮到分散風險和穩定證券市場的因素,這種銷售應當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券公司來聯合承銷。
2.主承銷人,是指承銷團在承銷過程中,其他承銷團成員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銷人為承銷團負責人,該負責人即為主承銷人。主承銷人與其他各家承銷人的關系屬于民法上委托代理關系,主承銷人的行為后果由承銷團承擔。根據相關規定,主承銷人應當具備的主要條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主要負責人中2/3的人員有3年以上的證券管理工作經歷,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經驗;有足夠數量的證券專業操作人員,其中70%以上的人員在證券專業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從業人員在以往3年內的承銷過程中,沒有因內幕交易、侵害客戶利益、工作嚴重失誤受到起訴或行政處分;沒有違反國家有關證券市場管理法規和政策,沒有受到過證監會給予的通報批評;承銷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前3年的承銷過程中,無其他嚴重劣跡,特別是與欺詐、提供虛假信息有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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