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金融借款協議中借款人的義務
(一)借款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返還借款的義務。任何合法的借款協議借款人都有義務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返還借款。金融借款協議中,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更具有強制性,這是因為金融機構出借借款,是通過收取借款的利息達到營利目的的,而貸款人的資金有一定的安排計劃,如果借款人不按時定額返還借款,就會影響貸款人資金正常運轉,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貸款人的用款監督的義務。在訂立借款協議時,貸款人特別是作為金融機構的貸款人,一般會要求借款人就有關的情況作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資料后才能發放貸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經營狀態和財務狀況仍處于不斷變動中,特別是對于借款的使用情況會直接影響到貸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規定貸款人應在協議中規定貸款方對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的內容。
(三)按協議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應按借款協議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及時償還借款的義務。
依照《合同法》規定,借款協議明確規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借款,借款協議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先就還款期限進行協商,如不能達成協議,處理上應按協議的內容或性質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否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但應注意給予履行義務一方適當的合理期限,所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先向借款人發出還款催告,給借款人一定的還款期限。
(五)按照協議約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義務獲取利息是貸款主體的權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僅應按約定的數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協議未明確約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協議約定利息的,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的限制規定,否則借款人有權不按協議約定支付利息。當當事人的約定高于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么,超過國家限制規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護。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此有明確規定,民間借款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二、借款協議的定義
借款協議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協議。借款協議因貸款主體是金融機構還是自然人而呈現出不同的法律特點,借款協議原則上為有償協議,也可以為無償協議;借款協議一般為諾成協議,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協議為實踐協議;借款協議一般為雙務協議,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協議原則上為單務協議;借款協議為要式協議,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協議為不要式協議。
搞清楚金融借款協議中借款人的義務是很有必要的,因為這之中也存在著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一旦不遵守這些義務,距離違反法律的邊緣也就不遠了。要想了解跟金融借款協議有關的更多信息,或者您對于這個問題還存有疑惑需要找律師咨詢,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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