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表現有哪些
(一)債權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親友。制造虛假債務的當事人也害怕虛假債務纏身,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與當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親即友,絕對不會是普通合作伙伴;
(二)該類債務沒有書面借據或欠條,往往都是口頭約定,問其為何不打借條或欠條,皆稱“講誠信”。筆者認為是大家信任高科技,認為現有的鑒定技術可以鑒定出簽字的時間,當事人不想作繭自縛;
(三)如果是民間借貸債務,債權人對借款用途不清楚,債務人不能準確說明借款用途,因為虛假的陳述難以自圓其說,當事人不會畫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債,該筆合同所負債務一定是舉債一方當事人虧本經營。
(四)借款金額較少,因為大額的借款難以說明其用途,小額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
二、如何識破離婚訴訟中出現的虛假債務
(1)從借款時間上來說明該筆借款的虛假性,或舉證證明根本沒必要用該筆借款,來達到不予認可該債務的目的;
(2)請求法院通知債權人到庭接受詢問,法院一般會加以法律釋明,明確告知其偽造證據的后果,給其震懾力。同時,要求其詳細陳述債務形成過程,并從邏輯次序上加以詢問。對于債權人談及的其他人,應作詳細記錄,以便庭后調查。找到該債務的債權人要求說明債務形成的來龍去脈,虛假債權人大多編造的理由是漏洞百出,不能自圓其說;
(3)如果能說明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開支或者共同經營,則只能算作對方的個人債務,不應由配偶承擔;
(4)開庭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只向法院出具借條,而沒有申請相關債權人出庭作證,則該借條法院一般不會認可。
三、離婚訴訟中虛假債務訴訟的防范機制
(1)法律釋明與審查發現機制。法院在受理涉及離婚案件的債務訴訟時,應當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釋明工作,告知雙方當事人虛假訴訟的嚴重后果,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審理期間,法官應盡到審慎審查舉證的義務,既要對債務的主要證據進行嚴格審查,又要對債務形成的資金來源、支付渠道、用途等相關證據進行嚴格審查;既要審查證據的形式是否合法、真實,也要證據的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才能對債務狀況作出認定。不能以當事人自認情況,輕易作出認定或虛假的“促和”。
(2)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機制。婚姻法規定,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了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所付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當然,為了保護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一方的行為另一方應當享有知情權或同意權。因此,為了有效防范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訴訟的發生,維護未借債一方的合法權益,應當對婚姻法相關條文進行適當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進行適當的再分配,具體在涉及到離婚案件的債務訴訟的過程中,應當加重借債一方的舉證責任,說明另一方知情或已取得其同意。這樣,就加重了婚姻中借債一方的舉證責任,增加了虛假債務訴訟敗訴的風險;同時,也有效保護了婚姻中另一方的知情權,降低了因虛假債務訴訟少分共同財產或承擔虛假債務的風險。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表現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表現包括債權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親友、該類債務沒有書面借據或欠條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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