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承擔。又稱為債務清償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山第三人代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一種制度。在履行承擔中契約之當事人為第三人(即此契約之債務人),與債務人,(此契約之債權人),契約之標的為履行債務人對于他人之債務。讓在大多數情況下;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義務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的。但履行承擔因第三人的履行而使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得到實現;有利于債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同時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則,如果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或者根據合同性質并不要求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第三人的代為履行自應得到法律的承認。
履行承擔與債務承擔在外觀上具有相似之處,二者都是由原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原來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迥然有別,對二者的區分直接影響到法律的正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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