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找不到欠款人怎么辦
(一)審查財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是否是負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到債權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張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除非夫妻雙方對該債務由約定,并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錢時聲明是個人財產的例外。
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因此如果該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債權。
(二)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
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是與失蹤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如父母配偶。作為欠款人的債權人,當然為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法院宣告失蹤。
二、欠款人失蹤債權人向誰討債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另外,如果該債務有擔保人或保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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