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法復[1994]2號
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它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
一個債務人同時有多方債務,多個債權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的,如果債權人起訴的法院是同一個法院,則該法院會并案處理,根據各債權人的債權比例分配債務人的被執行財產。
《》第五十三條指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第八十六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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