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的含義
證明商標是指能夠證明商品達到一定品質質量標準的標志,又稱“保證商標”。有些國家又稱之為“擔保商標”或“統一質量標志”。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權威的商會、機關或其他團體申請注冊,申請人對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具有鑒定能力并負保證責任,證明商標權歸申請人所有。證明商標和其他商標的顯著區別,即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
集體商標的含義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注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注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標。我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一些東歐的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注冊保護的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1995年4月23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中首次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首次納入了法律的保護范疇。
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訂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三條中明確地增加了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規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國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了申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細則。
2004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訂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是不同的兩種商標,但是它們也不是完完全全不同的存在,兩者還是有一定的聯系的。明確了解它們兩個的定義對我們的生活會有一定幫助。以上內容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與“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含義是如何的”有關的知識,如果您還有疑惑,歡迎咨詢本網律師,我們將有專業人員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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