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侵權民事賠償額的確定
●方明
商標侵權民事賠償范圍包括因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表現為權利人的產品因侵權行為導致銷售量減少、利潤下降。間接損失包括權利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及商標適用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可知,商標侵權的直接損失計算方法是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或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間接損失包括權利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和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在司法實踐中就直接損失賠償額的確定仍然存在疑義。首先,該計算方法中的利潤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利潤根據其來源不同可以分為生產利潤、銷售利潤、經營利潤和稅后利潤。生產利潤是銷售總額扣除生產成本后的利潤;銷售利潤是生產利潤扣除銷售成本后的利潤;經營利潤是銷售利潤扣除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后的利潤;稅后利潤即凈利潤,是經營利潤扣除稅金后的利潤。通行的作法是將該利潤理解為銷售利潤,但筆者認為采用稅后利潤更為合理。因為稅后利潤是指扣除生產、銷售成本和全部稅金后的經營成果,否則將稅金包涵在利潤內賠償給權利人,侵權人將承擔支付雙倍稅金,則有失公平。其次,如侵權產品的具體銷售量無法查明的,筆者建議,可將侵權人正常經營時的日產量與侵權天數的乘積作為侵權銷售量。因為生產的目的是為了銷售,在侵權銷量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推定侵權人正常經營時的生產量為侵權銷售量是一個既簡便易行又公平合理的作法,可以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若對此有異議,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侵權人應承擔侵權銷量不明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這是符合法律公平原則的。當然在實踐中用生產量推定銷售量時,必須扣除庫存品、代銷品和退貨品。
另外,商標侵權的間接損害賠償除了包括權利人的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律師費用以外,還應包括對權利人商譽和商標權自身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由于侵權人未經許可使用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其產品質量得不到保證,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使權利人苦心經營的商業信用受到極大的損害。商標權自身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商標權自身價值的減少。故在認定侵權行為所造成的間接損失時不能忽略對商業信用類無形財產和商標權自身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認定。對商譽和商標權自身精神利益損失的賠償額可以通過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機構得出。由于商譽和商標權自身精神利益與商標權的關系密切,因此在對其進行價值評估和賠償額計算時,應進行綜合考慮,并輔之以侵權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后合理地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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