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繳納商標業務規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9〕914號文件規定,受理商標注冊費紙質申請收費標準3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30元),接受電子發文的網上申請27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27元)。
繳納途徑:
(一)直接辦理
1、現金。申請人可直接繳納現金辦理商標業務。
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請人可提交與商標業務申請人一致的銀行轉帳支票辦理商標業務。
3、銀行匯票。非北京市的申請人可提交與商標業務申請人一致的銀行匯票辦理商標業務。
4、銀行信匯、電匯。辦理商標異議、評審、許可合同備案的商標申請人可通過銀行信匯、電匯方式付款。
(二)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
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業務,商標規費一律從商標代理機構在商標局的預付款中扣除,申請人不得直接向商標局繳納商標業務規費。
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業務,商標規費全部從商標代理機構在商標局的預付款中扣除,申請人無須直接向商標局匯款繳納費用。
1、商標規費的收繳
商標規費屬于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的財政收入,商標局在收取規費后全額上繳中央財政。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各類業務應依法繳納商標規費,代理機構在商標局備案(中國商標網站顯示)后方可通過銀行匯款(電匯、信匯)方式向商標局預付商標規費,代理機構必須以在商標局備案的本機構法定名義匯出款項,不能以法人,負責人、經辦人等名義匯款。款項匯出后三至四個工作日可以記入商標局財務系統。商標網上申請開通后,代理機構付款方式不變。商標局目前尚不接受除銀行匯款外的其他匯款方式。
商標代理機構匯款金額無最低限制,應根據業務量及時足額匯款,款項不足支付時,申請業務不予受理。
2、財務統一收據和扣款明細清單
商標申請件經財務部門對款后由通達商標服務中心發文科發放《受理通知書》。
商標局每月末結賬一次,結賬后統一打印《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以下簡稱統一收據),經整理、審核、校對后以掛號信方式郵寄,次月中旬左右代理機構可以收到。統一收據的開具對象為商標代理機構而不是商標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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