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19萬如何量刑
利用信用卡套現19萬元
被告人敖某、龔某、彭某三人利用幫別人辦理信用卡還款業務之際,將多名親朋好友的身份證騙至手中,然后通過偽造的工作證明等證件,向銀行騙取了數張信用卡,瘋狂進行套現。2006至2009年間,三人共騙領了9張信用卡,共騙取錢款19萬余元。
三被告人被抓獲后,在住處被查獲了200多張信用卡。
信用卡詐騙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且詐騙數額巨大;同時,被告人敖某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的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
據此,法院判處被告人敖某八年二個月,被告人龔某六年四個月,被告人彭某獲刑六年,同時三人均被判處罰金十萬元。
信用卡詐騙行為有哪些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所謂使用偽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利用偽造的信用證騙取財物的行為。所謂使用變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利用變造的信用證詐騙財物的行為。使用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騙取信用證項下貨款的行為。使用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可以是偽造、變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偽造、變造后提供給他人使用,這兩種情況都屬于本條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這種情形主要是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明知是經他人涂改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3、騙取信用證的。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為。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
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信用卡詐騙包含哪些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信用卡詐騙19萬如何量刑”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刑法的規定,信用卡詐騙19萬是屬于數額巨大的行為,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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